(2015)讷河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孟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河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孟某某,男,32岁,1983年2月25日,地址:讷河市五一村,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址:讷河市五一村,被告孟某某,男,地址:讷河市盛世闲庭,被告高某某,男,地址:讷河市盛世闲庭,本院在审理孟某某孟某某、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常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