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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河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孟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高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河民初字第507号原告孟某某,男,32岁,1983年2月25日,地址:讷河市五一村,委托代理人,孙某,女,汉族,1989年2月6日出生,住址:讷河市五一村,被告孟某某,男,地址:讷河市盛世闲庭,被告高某某,男,地址:讷河市盛世闲庭,本院在审理孟某某孟某某、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减半收取425.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长  常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