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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立波与戴秋兰、张金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立波,张金华,戴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温立波,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金华,住广州市芳村区。被执行人:戴秋兰,住浙江省江山市。申请执行人温立波与被执行人张金华、戴秋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张金华、戴秋兰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2654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金华、戴秋兰有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迎宾大道1号之一嘉豪雅苑3-12栋10栋503房一套,被执行人张金华有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山村安定首约14号401房一套,上述房产均因涉诉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481-1号案依法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本案需等待上述案件的处理结果。另本院已锁定权属于被执行人张金华的号牌为粤A×××××的小型汽车车辆档案,并冻结由被执行人张金华注册登记的广州市华杰皮配饰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股东的变更登记。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锁定被执行人张金华的车辆档案,并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华投资的公司股权及投资权益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轮候查封期间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9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翔执行员 戚 琪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