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姜忠智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忠智,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1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3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3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忠智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佳雯、被告人姜忠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忠智于2014年9月17日17时许,在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附近简易房,在帮朋友搬家时与房东隋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姜忠智用铁锨把将隋某某打伤,致被害人隋某某左眼损伤造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现左眼球内陷2毫米,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姜忠智于2014年12月15日17时许,在其租住的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某酒店房间内,容留李某甲、李某乙、腾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忠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忠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姜忠智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忠智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姜忠智系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姜忠智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前科,以上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忠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文龙代理审判员 于 秀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正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