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长安育才建材有限公司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长安育才建材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育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栾城)。法定代表人刘翠芬,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宗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县。负责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育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育才建材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40,58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春燕代理审判员 尹智辉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东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