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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宫建中与李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建中,李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民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宫建中。被执行人李成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建中与被执行人李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该案事故车辆(晋A×××××)尚在阜平未做处理,申请人乘坐的冀A×××××起亚小型轿车所属保险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成林一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也未赔付。晋A×××××小型汽车正在评估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