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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玲宗与林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宗,林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362号原告:马玲宗。被告:林伯川。原告马玲宗与被告林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马玲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玲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博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