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玲宗与林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玲宗,林伯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362号原告:马玲宗。被告:林伯川。原告马玲宗与被告林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马玲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玲宗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博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