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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潘耀勇信用卡纠纷2015金民初45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潘耀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广福、郭国芳,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耀勇,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潘耀勇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0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何 洁人民陪审员  王玉珊人民陪审员  崔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