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2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崔燕,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男,1973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传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29日受理后,张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