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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02号原告:张某,女,1976年3月生,汉族,农民,住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崔燕,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男,1973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刘传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6月29日受理后,张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