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朱长春、王明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朱长春,王明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被执行人朱长春,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明蕊,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朱长春、王明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4851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