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正国与梁平县礼让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国,梁平县礼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赵正国,男,生于1945年10月2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资云峰,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县礼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礼让镇老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318-8。法定代表人刘正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郑高祥,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蒋文勇,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正国诉被告梁平县礼让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礼让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资云峰,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正辉的委托代理人郑高祥、蒋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正国诉称,2014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挂号寄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梁平县礼让镇变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文。2、梁忠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批文以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以及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3、征地公告。4、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批准文书。被告在2014年11月25日收到该申请书后,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了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限令被告限期答复。被告于2015年4月9日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只公开少量的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余的信息未予公开。被告在答复中告知原告其余信息未予公开的原因是其要求获取的信息不明确具体,且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原告认为,被告所公开的内容不符合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因被告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机构,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处都有保存,因此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都应该由被告依法予以公开。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4月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判令被告限期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礼让镇政府辩称,被告在2015年3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后已经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信息公开回复,对信息公开内容及解决途径进行了告知和释明,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信息公开的要求;被告认为其不是原告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作主体,因此不是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承担主体,被告只是高速征地一个执行机构,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应向县、市级政府提出,原告诉称主体错误。此外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的行政机构已经进行了公告。综上,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原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2、(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原告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进行答复。3、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梁平至忠县段碧山至礼让道路防护绿化工程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15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梁平至忠县段新元至新拱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16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梁平至黔江高速公路梁平至忠县段同河村至广福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2)1658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12)40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忠高速公路(梁平段)渝万铁路(梁平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11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梁平府发(2013)47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同河村2、3、4组集体土地的公告》(梁平府征公(2013)9号)、《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集体土地的公告》(梁平府征公(2013)17号);《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同河村2、3、4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梁平国土房管征补公(2013)9号)、《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梁平国土房管征补公(2013)17号);《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同河村2、3、4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证明被告在法院判决所规定的时间内针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法定程序进行了答复及信息公开。原告对证据1、2没有异议,认为证据3中《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收礼让镇河川村村委、2、3、4、5、6、7、8组,新拱村村委、1、2、3、4、7、8组,同河村2、3、4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完整,也没有盖公章。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2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系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作出的答复,以及应原告的申请所公开的相关信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梁平县礼让镇变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文。2、梁忠高速公路项目征地批文以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以及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3、征地公告。4、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批准文书。被告在2014年11月25日收到该申请书后,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2015年1月15日,原告因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2015年3月25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进行答复。2015年4月9日,被告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对信息公开内容及解决途径进行了告知和释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和《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规定,被告并不是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公开责任主体。被告礼让镇政府只是征地工作中的执行机构,并没有掌握所有征地方面的信息,被告已经针对原告的申请公开了自己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对于自己所未掌握的信息也已经在回复中告知了原告获取的途径,已经履行了相关的法定职责,原告所称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在被告处保存,并没有举示出相关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正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正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晴刚代理审判员 詹 亮人民陪审员 罗治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梅筱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