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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常贝贝、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46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负责人邵李滨,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贝贝,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斌,总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常贝贝、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泉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解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常贝贝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执行人常贝贝、王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借款本金217564.24元、利息8337.89元、罚息370.98元(该利息截止2014年6月27日,以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贝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西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0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330元,由被执行人常贝贝负担,被执行人徐州瑞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款申请人已预付,被执行人随案款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二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管部门无登记,房产部门抵押登记的房产因未办理权属证明,目前无法处置。现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泉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刘 冬审判员 张亚丽审判员 李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