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4号撤诉裁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怀,刘贵周,刘玉芬,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刘保怀,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郭庄镇磁河店村山花巷10号,身份证号132324196010080717。委托代理人郭栋,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贵周(州),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郭庄镇磁河店村如意巷3号,身份证号13232419630314071X。被告刘玉芬,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郭庄镇磁河店村如意巷3号,身份证号132324196103140723。被告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西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苏永刚,该联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怀与被告刘贵周(州)、刘玉芬、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贵周(州)、刘玉芬、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怀撤回对被告刘贵周(州)、刘玉芬、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怀负担。审判员 高登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兰云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