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相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110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林相利。被告人林相利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34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移交对罚金人民币20000元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林相利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相利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房产信息查询回执、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相利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1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张晨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