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施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046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施兵,别名“小施”。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黄施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启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施兵应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700元。因被执行人黄施兵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3月11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8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黄施兵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记录。2015年7月27日,查封了其名下的位于启东市申港城26幢二单元1001室房屋。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687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房屋查封手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没款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