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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春辉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辉,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辉,男,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辉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主动交来124,847.28元,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春辉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张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