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与杨正军、刘广福、刘子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杨正军,刘广福,刘子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海,主任。被告:杨正军,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刘广福,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刘子忠,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正军、刘广福、刘子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孝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