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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与杨正军、刘广福、刘子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杨正军,刘广福,刘子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海,主任。被告:杨正军,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刘广福,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刘子忠,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陈桥镇西樊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正军、刘广福、刘子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孝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