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终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增怀与张增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增怀,张增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怀。委托代理人张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树。委托代理人孟令生,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增怀因与被上诉人张增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增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增怀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增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张增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振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