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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增怀与张增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增怀,张增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怀。委托代理人张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增树。委托代理人孟令生,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增怀因与被上诉人张增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增怀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增怀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增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上诉人张增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韩振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