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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6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耿红盼与陕西金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刘士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红盼,陕西金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刘士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628-1号原告耿红盼,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开红,枣阳市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金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鹏程,陕西省礼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负责人赵小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慧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士忠,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治水,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士鑫,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红盼诉被告陕西金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刘士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耿红盼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士忠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红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士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红盼撤回对被告刘士忠的起诉。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