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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华,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442号申请人王建华,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上瓦房村六组。被执行人王军,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河南西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华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丽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