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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少华、郭揆华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少华,郭揆华,彭淑媛,崔风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658号之一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被告郭少华。被告郭揆华。被告彭淑媛。被告崔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少华、郭揆华、彭淑媛、崔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郭少华、郭揆华、彭淑媛、崔风龙银行存款18113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少华、郭揆华、彭淑媛、崔风龙银行存款181137.4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立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铁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