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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三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钱彦江,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东林精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培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春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