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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何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社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社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562号原告何某,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村民,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诉讼代表人何代永,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社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交纳88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龚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