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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李小华与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华,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九原民初字第689号原告李小华,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柱,董事。委托代理人鲁雪刚。原告李小华诉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聂挨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华;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鲁雪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华诉称,我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于2014年12月13日在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5000元的价格进行全车喷漆,但该公司施工质量太差,至今不到6个月的时间先后对该车辆进行了2次补漆及四次漆面抛光作业,现在车辆的右前叶子板漆面又出现了起泡鼓泡,期间我与公司多次协商,均无果。我后向12315投诉,该部门进行了两次调解,我要求全车喷漆或全额退款,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全额退还全车喷漆费用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陈述修车第一次的时间没有问题,原告的车辆于2014年12月4日入厂,2014年12月13日交车。原告修理的车辆前保险杠受过碰撞,叶子板有问题,当时我公司建议原告进行更换。经过维修,与更换新的有差别,前保险杠有些裂缝,公司进行了维修。原告去过两三次,公司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过解决。原告去315投诉过,当时原告同意进行修复喷漆,但是原告要求的全车喷漆,我公司不同意,我公司只同意给原告车辆的右前叶子板漆面进行修理。原告在我公司整车喷漆花费5000元是事实,原告所说的价格5000元花费贵,但是4S店与外面维修点是有区别的,所以价格贵一些,但我公司不同意原告全额退还蒙BEU6**全车喷漆费用5000元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于2014年12月份在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5000元的价格进行全车喷漆,原告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现被告给车辆喷的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先后对原告的该车辆进行了2次补漆及四次漆面抛光作业,之后原告发现车辆的右前叶子板漆面又出现了起泡鼓泡情况,期间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均无果。原告请求12315进行了两次调解,要求全车喷漆或全额退款,均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审理中,我院走访了包头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益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两公司给出的右前叶子板喷漆的修理的价格分别是450元和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照片、发票、工商投诉单;被告提交的结账单、施工作业单、服务单;本院调取的包头精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包头市益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修理估算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进行整车喷漆,应为原告提供符合约定质量的服务,原告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所喷漆面存在多出质量问题,被告先后几次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现原告修理的车辆右前叶子板漆面又出现了起泡鼓泡情况,被告理应给予修复。考虑原告对被告的信任程度降低,被告可退还原告右前叶子板漆面修复费用,原告选择其他同等级的4S店另行修理。原告关于退还全部修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李小华修理费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信得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聂挨秀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丽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