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梁菁、谭相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梁菁,谭相共,韦喜华,覃征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梁菁,被执行人谭相共,被执行人韦喜华,被执行人覃征局。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兴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谭相共、韦喜华、覃征局、梁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东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铭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