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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罗云三与肖正军、杨云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三,肖正军,杨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蒸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罗云三,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珠晖区人,居民。被执行人肖正军,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云,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衡阳县人民法院(2014)蒸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2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肖正军、杨云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陈格生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先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