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东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聚胜工业区广星路10号首层之六。法定代表人梁稳营。委托代理人陈春明,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众裕北路一街东二巷5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邓可锋。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享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斯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享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美斯特公司一直有生意往来,原告向被告出售钢胆、蒸片、饭勺、量杯等货物,结算方式为月结。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0400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美斯特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04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美斯特公司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东享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被告企业资料查询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送货单原件8张,支票原件1张,证明被告美斯特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40400元的事实。被告美斯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美斯特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东享公司提交的两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及所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另查,原告经催收货款未果,于2015年5月4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东享公司与被告美斯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美斯特公司尚欠原告东享公司货款140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负清偿责任。原告东享公司要求被告美斯特公司清偿全部货款140400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东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404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140400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4元,财产保全费1222元,两项合计27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美斯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支,由被告连同欠款一并清还给原告,本院不再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