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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景龙、柳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景龙、柳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景龙、柳秀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景龙、柳秀兰借款合同纠纷(2010)靖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案在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景龙、柳秀兰借款合同纠纷(2010)靖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借款款4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强审 判 员  关 慧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