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金树与叶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19号原告李金树,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经商,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叶祖全,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树与被告叶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金树负担。审判员林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林志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