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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精英东二道街53号。法定代表人师跃慧,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晓峰,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娄烦县。本院在执行山西慧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