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孟庆艳与北京市耀华印刷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艳,女,1967年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耀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增峪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宇。上诉人孟庆艳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耀华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5)门民初字第26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伍涛担任审判长,法官高春乾、范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孟庆艳在一审中起诉称:其于1997年到耀华公司工作,职务是印刷工。2003年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评定为4级工伤。2014年发现耀华公司未为其缴纳2010年至今的社会保险,也一直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档案关系也不知道被耀华公司放在哪里,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耀华公司为孟庆艳补缴2010年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2、耀华公司为孟庆艳补缴2006年至今的住房公积金;3、耀华公司为孟庆艳办理退休手续。耀华公司在一审中未答辩。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案由系劳动争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孟庆艳要求耀华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该院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孟庆艳的起诉。孟庆艳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主要上诉理由是:其为四级工伤职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之规定,企业关、停、并、转都应当妥善处理好工伤职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耀华公司应当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耀华公司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耀华公司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二审询问。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当事人起诉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作了规定,孟庆艳要求耀华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孟庆艳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 涛代理审判员 高春乾代理审判员 范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彤书 记 员 叶康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