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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剑林与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剑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868号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茹芸,该司办公室副主任。被告陈剑林。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金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基能人民陪审员  米杨洋人民陪审员  唐启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涂业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