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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天赐与焦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赐,焦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周天赐,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焦振林,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本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0号。负责人王永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菲,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赐诉被告焦振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周天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正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