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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凯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415号。法定代表人:宋继贞,该校校长。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以其投资建设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教学楼(小高层)北楼第四层、第五层(每层建筑面积预测1161平方米)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顶债务14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以其投资建设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大渡河路教学楼(小高层)北楼第四层、第五层(每层建筑面积预测1161平方米)交付给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偿1400万元的债务。二、东营市艺馨实验学校教学楼(小高层)北楼第四层、第五层(每层建筑面积预测116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山东手拉手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方进代理审判员  陈绍信代理审判员  任金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世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