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朱社会、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社会,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焦作市新一佳宾馆有限公司,王东红,平水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社会,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郭松林,金研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号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夏清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萍,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焦作市新一佳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南阳路与丰收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郭爱民。原审被告王东红,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审被告平水清,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朱社会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焦作市新一佳宾馆有限公司、王东红、平水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9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952号民事裁定,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审被告朱社会、王东红、平水清和原审原告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自然人信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琨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