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米应龙诉王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应龙,王忠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972号原告米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乌审召镇。被告王忠兴,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应龙诉被告王忠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应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应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米应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边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