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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加文与王维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文,王维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631号申请执行人王加文,男,1950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被执行人王维德,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本院在执行王加文与王维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维德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