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泽锋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吴江市泽锋金属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3955号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雅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慎平。被告吴江市泽锋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法定代表人吴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市泽锋金属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市泽锋金属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珀金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21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海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