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2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刘祖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2697号原告: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美华。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祖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威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不预交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晶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