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朱彩莉、XX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莉,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朱彩莉,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周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平,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申请执行人朱彩莉与被执行人XX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XX平及XX平之夫李剑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天鹅湾”小区的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20××84)。现因申请执行人朱彩莉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平及XX平之夫李剑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天鹅湾”小区的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为20××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权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