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扎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贵生与徐淑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徐贵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徐淑娟,女,2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生与被告徐淑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贵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