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贵生与徐淑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徐贵生,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徐淑娟,女,26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生与被告徐淑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贵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满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敏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