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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卢道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卢道都,卢金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沿赤乡罗石村罗石大街***号,机构代码:775707028。法定代表人:杨为科。被执行人卢道都,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卢金水,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沿赤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卢道都、卢金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台三小商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5)台三执民字第1113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