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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五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南海宾、南北胜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赵建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南海宾,南北胜,赵建国,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东昌府公路管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五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商业楼***楼。负责人:季树山,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长胜,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宾,男,河南中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北胜,男,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振,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国,男,驾驶员。委托代理人:赵彦东,公路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公路管理局东昌府公路管理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才,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彦东,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局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关1号内六号楼101室。委托代理人:张克广,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军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