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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山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国强与被申请人肖敬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国强,肖敬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段国强,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向勇,女,1981年4月18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代领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肖敬付,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段国强与被申请人肖敬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段国强于2015年8月3日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段国强撤回对被申请人肖敬付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费320元,退还给申请人段国强。审判员  王俊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阳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