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一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曹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曹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李卫东,男,汉族,1970年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曹奇峰,男,汉族,194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曹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对被告曹奇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