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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一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曹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曹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188号原告:李卫东,男,汉族,1970年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曹奇峰,男,汉族,1947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曹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对被告曹奇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天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