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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特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涵秋、徐云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涵秋,徐云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丁涵秋。被申请人徐云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丁涵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云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丁涵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宣告徐云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丁涵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云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丁涵秋自愿申请撤回宣告徐云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丁涵秋撤回宣告徐云祥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代理审判员 盛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