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法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王晓明(2012)坊埠民初字第691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坊法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阳,银行职工。被执行人王晓明,个体业主。李朝阳与王晓明(2012)坊埠民初字第6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坊埠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朝阳依据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李朝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晓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七马路东首南侧长宁公寓2号楼4-101号房产一处,证号为:潍房权证坊子字第××号。二、被执行人王晓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臧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