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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智敏诉鞍山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0501号原告:高智敏,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明,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瑜,系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中心血站。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烈士山街道10号。法定代理人:张丹,系血站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智敏诉被告鞍山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智敏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智敏负担。审 判 长  季 程人民陪审员  沈洪波人民陪审员  巴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萃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