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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效锋与高密市商江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乐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效锋,高密市商江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乐成,闫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487号申请人:李效锋,居民。被申请人:高密市商江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人民大街东段城投新视界4号楼B18号。被申请人:杜乐成。被申请人:闫安。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李效锋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商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杜乐成、闫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效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乐成在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工资收入17万元。(每月扣留工资元,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宫大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