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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孙庆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孙庆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89号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庆庆,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庆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俊俊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