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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4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邓仁容、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刁某某,邓仁容,刁合林,游玉先,陈必强,邹小松,龚由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99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平,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邓仁容,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刁某某,女,汉族,2000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邓仁容(刁某某之母),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刁合林,男,汉族,1924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游玉先,女,汉族,1933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必强,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邹小松,男,汉族,1974年3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龚由平,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邓仁容、刁某某、刁合林、游玉先、陈必强、邹小松、龚由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此款限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利君 百度搜索“”